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次数:440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

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爱卫办:

   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省从2021年12月18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服务机构。

    二、备案机构

    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爱卫会办事机构。

三、备案项目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四、备案地和期限

服务机构在本省只需备案一次,可异地开展业务: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的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在省外注册的服务机构,在本省首次承接业务前,向业务所在地的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备案;

(三)本通知施行之前已经审批取得《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取得《三亚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琼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的服务机构,应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换取《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书》);

(四)本通知施行之前已在除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应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任一业务所在地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备案一次。

五、备案程序

(一)资料提交

    1.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须包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在海南省内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二)备案登记

    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对符合备案资料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当场发放《备案书》。

    (三)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备案撤销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爱卫会办事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备案:

    1.登记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

    2.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3.服务机构申请注销备案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5.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6.已备案的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

7.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8.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

    六、信息公示与报送

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在服务机构完成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或爱卫会办事机构网站上予以公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填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报表》(详见附件3),将辖区内的备案情况报送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对已备案的服务机构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上集中公示。

七、监督管理

市县爱卫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可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定期督查、举报核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药品器械、人员资质、操作规程、服务记录、消杀效果等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为或未备案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经营异常、违法服务机构名单。省爱卫办指导督促市县按要求抓好备案管理、信息公示和日常监管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8日起正式施行,五年内有效。

    附件: 1.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

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报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2: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docx

附件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报表.docx